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为了有效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安徽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覆盖全面,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修改为“开工建设前”。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11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来,历经两次修正。
七)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八)删去第二十条第二项;将第一项、第三项修改为第二款、第三款。
浙江省的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六章专门针对渔业环境的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所有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如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等,以保护渔业水域环境。
第四条 各经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领导人员任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浙江省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者,均需遵循本办法,确保水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1、第一条 为贯彻节约资源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2、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还通过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4、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以及各类能源消费、主要耗能设备等原始台账,确保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5、省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6、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