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总则》第九条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如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称绿色原则,被公认为“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我国民法典因此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4、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
5、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6、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本条明确了绿色原则的调整范围和效力属性。这里的“民事主体”,主要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关于“应当”。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具体的法律 法规 : 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
2、环保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 土地管理法主要涉及土地资源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虽然与环境保护有关联,但并不属于专门的环保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颁布,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之前最早的一部综合性基本法,它对世界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