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根据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确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终定界 - 结合地形、地标、地物特点确定保护区界线。- 利用永久性标志标示保护区界线。- 设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 监督实施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定义如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的是对饮用水水源及其周边一定范围进行明确界限划分,以确保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保持水质稳定或持续改善,其下限标准不低于无风险水质的要求。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定义如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的是对饮用水水源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水系进行明确界限划分,以确保水质不受污染,保持在无风险状态或者持续改善。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被划定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被划定为二级保护区。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被划定为一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指以取水点起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00米的水域,以及相应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则界定在一级保护区上游2500米至下游100米的范围内,以及河岸两侧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定义在二级保护区上游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各200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以取水点为基准,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00米的水域以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则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起始,向上游延伸2500米,以及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以取水点为基准。一级保护区的范围是从取水点上游1000米延伸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以及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则从一级保护区的上界向上溯至2500米,并且包括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被划定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被划定为二级保护区。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被划定为一级保护区。
2、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3、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1、第九条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情况调查和环境状况评价,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负荷控制,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和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补充划分等。
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提高饮用水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新立城水库不可以钓鱼。新立城水库是长春的重要水源地,为市民持续供水,同时也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根据《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明确规定,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这其中包括了垂钓。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新立城水库是不允许钓鱼的。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三条 流域内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段的水质目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跨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